关于印发《菏泽学院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1-11-01 点击数:

                                                                                                                                  菏院党字〔2021〕30 号

各基层党委(直属党支部),校党政各部门,群众团体:
      《菏泽学院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党委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菏泽学院委员会
                                                                                                          2021 年 10 月 22 日

                                                                                    菏泽学院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校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和我校《关于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菏泽学院全体教职员工。以学校名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等人员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第四条 教师应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师德失范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育教学纪律,敷衍教育教学,或从事未经批准的兼职兼薪,影响教育教学工作;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无关的事宜;
(六)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对学生实施猥亵、性骚扰;
(七)以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方式获取教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或抄袭、伪造科研数据、资料,编造、剽窃、侵吞、非法买卖学术研究成果,或学术研究成果重复发表,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八)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或妨碍他人科研活动,压制打击不同学术流派和学术观点,恶意诋毁他人;
(九)违规使用教学科研经费,利用教学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学生资助及考核评价、岗位聘用、项目申报、评奖评优等工作中伪造相关信息、弄虚作假,或采用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
(十一)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学生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二)假公济私,利用教师身份或岗位权力,或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校名(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三)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行为。
第三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学校师德建设的总体规划、宣传教育、制度落实等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对教师涉嫌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处理、复核、监督工作。
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师工作部,负责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日常工作,具体落实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投诉、调查和处理。
第六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部门)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部门)教师师德建设工作,落实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四章 调查处理
第七条 发现教师有师德失范行为或收到相关举报线索、材料的,所在单位(部门)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应于第一时间着手开展调查工作,收集汇总材料,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并及时向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书面材料。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发现教师有师德失范行为的线索,或接到相关举报材料后,可直接调查也可委托当事人所在单位调查。此环节原则上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八条 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对被调查人是否违反师德的情况进行核查。涉及政治思想、意识形态问题的,由宣传部核查;涉及教学工作的,由教务处、教学质量评估处、学校教学委员会核查;涉及学术道德的,由学术委员会、科研处核查;涉及其他方面的由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人事处核查。涉及党员领导干部的由组织部参与核查。涉及违反党纪的及时移交学校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第九条 对于经核查认定属于师德失范问题的,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有关情况,会同教师所在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审议,报请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学校党委做出处理决定后,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将处理决定书送达师德失范教师所在二级单位,由二级单位送达教师本人签收。举报处理及调查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由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完整归档。
第十一条 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与相应处理和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其在评优评先、职务晋升、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资格时限有专门文件规定的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但不得少于 24 个月。
(二)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相关要求,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需要或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 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是中共党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十三条 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应遵循保密原则,参与调查的各方均不应该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违反保密纪律,造成不良影
响的,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复核申诉
第十五条 受处理教师对学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材料申请复核。
师德建设委员会收到复核申请后的 30 日内作出复核决定,涉及变更或撤销的,按照作出处理决定的程序进行;维持原决定的,
书面通知被处理人。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受处理教师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按相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处理解除
第十六条 教师受开除以外的处理决定,在受处理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有关程序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处理解除后,教师各方面权利不再受原处理影响。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撤销职务的,不视为恢复受处理前的岗位等级、职务或资格,须按相应程序重新参加认定或评审。处理决定、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八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须向学校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参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菏泽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21 年 10 月 25 日印发

菏泽学院教师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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